重慶市2015年防雷裝置安全檢測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3-18 10:18 瀏覽量:626
原標題:關于開展2015年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通告
來源: 重慶日報
重慶是全國多雷暴地區之一,每年因部分防雷裝置安全性能不達標或無效造成雷電災害事故時有發生,損失巨大。為進一步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的統一規劃、部署和管理,提高各類建(構)筑物、場所(設施)雷電災害防御能力,確保防雷裝置安全有效,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開展2015年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當地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組織實施,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自治縣)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二、以下范圍內的防雷裝置應申報檢測:
(一)一類、二類、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及內部設施設備。
(二)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場所。如加油加氣站、液化氣充裝站、炸藥雷管庫等。
(三)各類人員密集場所。如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等。
(四)工業廠房、物資倉庫、礦山、露天堆場、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如塔吊、升降機)等。
(五)各類通信設施、網絡中心、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設施。
(六)市政公共設施。如戶外廣告、照明燈飾設施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四、符合第二條檢測范圍的防雷裝置使用、維護、產權單位是防雷減災的責任主體,自即日起應主動向當地防雷機構申報檢測。
五、不主動申報檢測、拒不接受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凡因防雷裝置不合格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或重大國家財產損失的單位,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